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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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23年度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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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普查登记个体经营户)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您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为方便您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入户登记。
二、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四川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甘孜州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咨询电话:0836-2833337
甘孜州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836-2835092
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咨询电话:028-87042791
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28-87040391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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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非一套表普查登记单位)
尊敬的单位负责人: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方便你单位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入你单位进行登记。
二、请你单位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采用自主填报方式填报数据的单位,请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https://5jpcjcl.stats.gov.cn/survey),或在微信登录“五经普自主填报”小程序,按照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如你单位是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你单位所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保密。这些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四川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甘孜州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咨询电话:0836-2833337
甘孜州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836-2835092
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咨询电话:028-87042791
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28-87040391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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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一套表普查登记单位)
尊敬的单位负责人: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方便你单位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于2024年1月1日至3月10日普查登记期间,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https://5jpcjcl.stats.gov.cn/survey),按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如你单位是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你单位所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保密。这些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四川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甘孜州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咨询电话:0836-2833337
甘孜州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836-2835092
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咨询电话:028-87042791
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28-87040391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技术支持电话:4008-100-166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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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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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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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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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19年3月20日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八)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三十)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三十一)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十二)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三)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六)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四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级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公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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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七条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八条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第十五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08
2019-07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制定机关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统计工作,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按权限管理地方统计调查。
第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单位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遵循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八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面向单位的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 地方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地方统计调查应当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或部门统计标准。
第十二条 新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按照分类审批方式实施。省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转报省统计局审批;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第十六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八)由审批机关公布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及范围、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数据发布等主要内容;
(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第十八条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二)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三)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五)统计调查对象使用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本地区、本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规定;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根据审批机关补正要求进行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简化审批程序,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第二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1年,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有效期以批准执行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制度发送到审批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按照“谁审批谁公示”原则,及时公布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前述第十六条第八款内容。
第四章 地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得擅自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作为后续调查项目审批和改进的依据。认为应当修改的,按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加强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统计督察内容。在实施检查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制定和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未执行发布的统计标准、未执行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等,由相应的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未经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将予以废止,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审批机关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审批机关依法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统计业务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设计指导、统计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审批机关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统计机构共同维护、更新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地方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和抽样框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提供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提供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查询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产业园区、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等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统计局2011年公布的《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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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甘孜州统计局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物资采购询价中标结果的通知
一、询价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羽绒宣传背心(品牌鸭鸭)、宣传纸杯、宣传雨伞、手提包、笔记本、签字笔、多功能数据线、茶杯、宣传太阳帽。
二、询价过程
5月5日,通过州统计局外网公开发布了询价函(《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关于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物资询价的函》)。截止6月30日,四川三目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鸿峰源商贸有限公司、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四川金品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朗朗优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铭之峰实业有限公司共七家公司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报价文件参与询价。
三、符合性审查
供货商 | 符合性审查结论 | 不合格原因(如有) |
四川三目科技有限公司 | 符合 |
|
成都鸿峰源商贸有限公司 | 不符合 | 未提供样品 |
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符合 |
|
四川金品源贸易有限公司 | 符合 | |
四川朗朗优礼贸易有限公司 | 符合 | |
上海锦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不符合 | 内胆背心不符合宣传要求 |
河南省铭之峰实业有限公司 | 不符合 | 内胆背心不符合宣传要求 |
四、报价情况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如下:
供货商 | 报 价(元) | 其他 |
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羽绒背心192、纸杯0.3、雨伞25.5、手提袋9.2、笔记本13、签字笔2、数据线19、茶杯25、遮阳帽8.5。合计294.5元 | 含运费、税及设计费 |
四川金品源贸易有限公司 | 羽绒背心360、纸杯0.32、雨伞28、手提袋3.5、笔记本13.8、签字笔2.5、数据线21.5、茶杯29.8、遮阳帽9.2。合计468.32元 | 含运费、税及设计费 |
四川朗朗优礼贸易有限公司 | 羽绒背心195、纸杯0.12、雨伞12.8、手提袋7.8、笔记本8.8、签字笔0.85、数据线9.5、茶杯11.8、遮阳帽8.5。合计255.17元 | 含税费及设计费 |
四川三目科技有限公司 | 羽绒背心270、纸杯0.2、雨伞30.5、手提袋3.5、笔记本7.8、签字笔6.5、数据线7.8、茶杯22.5、遮阳帽11.5。合计360.3元 | 含税费及设计费 |
五、中标结果
经对比询价函,通过认真评审,确认四家公司均具备供货条件。四川三目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60.3元,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价294.5元,四川金品源贸易有限公司报价468.32元,四川朗朗优礼贸易有限公司报价255.17元。按照产品品控要求综合评比,拟确定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单位。
06
2021-09甘孜州统计局关于甘孜州统计内部信息网站等保(二级)测评采购询价中标结果的通知
一、询价基本情况
1. 采购项目名称:甘孜州统计内部信息网站等保(二级)
2. 采购需求:对甘孜州统计内部网络安全进行测评加固
二、询价过程
本单位于2021年8月3日成立了询价小组。本单位于2021年8月5日确认通过询价小组编制的采购询价函,并于2021年8月6日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函。截至询价通知函规定的2021年8月16日上午10:00,共有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天帷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共三家公司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报价文件参与询价。
三、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 |
符合性审查结论 |
不合格原因(如有) |
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符合 |
|
合肥天帷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符合 |
|
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符合 |
|
四、报价情况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如下:
供应商 |
报价 |
其他 |
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0000元 |
|
合肥天帷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52000元 |
|
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55000元 |
|
五、中标结果:
8月31日,在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华海珍的监督下,询价小组成员对报价文件现场拆封。经对比询价函,通过认真评审,确认三家公司均具备测评条件。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50000元,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55000元,合肥天帷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报价52000元。按照低价中标原则,拟确定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次二级等级保护测评公司。
01
2021-09《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项目招标结果公示
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招标《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项目,于2021年8月12日向各受邀单位发出了询价函及《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截止2021年8月30日,收到成都蜀山众焱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如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成都野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家公司比选受邀单位的申请书。
2021年9月1日,甘孜州藏族自治州统计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审议其3家公司的报价高低以及提供的课题负责人和成员近年来的课题研究情况、课题负责人员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专长等多方面情况,拟定成都如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27万元。
本招标结果公示自即日至9月9日。
咨询反馈联系电话:0836—2833337
诚挚感谢参与本次招标的投标公司!
特此公示!
12
2021-08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关于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询价的函
各受邀报价单位:
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面查清了人口数量、结构、分布、迁移流动以及居住状况等,准确反映了人口规模变化趋势、人口结构和布局演变情况、人口社会变迁特征以及生活质量。为充分发挥人口普查数据作用,深入挖掘人普资料价值,甘孜州统计局拟对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项目进行询价。经研究,决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自行购买人口普查课题研究服务。请各受邀单位按以下要求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10:00时前将报价文件送至甘孜州统计局普查中心。
一、询价购买服务内容
项目名称: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
购买服务人: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
二、资金来源
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州本级经费。
三、询价响应供应商资格
询价响应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询价项目工作内容
1.甘孜州人口结构变化、影响及对策研究
2.甘孜州提高人口素质问题研究
3.甘孜州人口流动与城镇化格局变化研究
五、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1.询价响应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4.诚信声明;
5.询价响应服务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评审、定标原则
原则上采用低价中标;若服务商的报价一致,则:
1.根据最近三年提供的有关课题研究方面业绩较突出的优先考虑;
2.根据所提供的课题负责人员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专长等情况优先考虑。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
联系人:关昌蓉
电话:0836-2833337。
06
2021-08甘孜州统计局关于甘孜州统计内部信息网站等保(二级)测评采购询价的函
各受邀报价单位: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要求,为了确保我局信息平台网络安全,拟对甘孜州统计内部网络安全进行测评加固。经研究,决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自行采购甘孜州统计内部网信息网站(二级)安全等保测评服务。请按以下要求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 10:00时前将报价文件送至甘孜州统计局大数据管理中心。
一、询价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甘孜州统计内部网等保测评
采购人:甘孜州统计局
二、资金来源
2021年统计信息化工作专项运行经费
三、询价响应供应商资格
询价响应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询价釆购项目工作内容
甘孜州统计内部信息网站二级等保测评
五、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1.询价响应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4.诚信声明;
5.询价响应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评审、定标原则
原则上采用低价中标;若供应商的报价一致,则:
1.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CI1SA)、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软考类)、国际软件测试工程师(ISTQB)证书、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人员能力合格证书、注册云安全系统认证专家(CCSSP)证书的优先考虑;
2.测评人员同时具有等级保护测评师高级证书、涉密人员资格证及CISP证书优先考虑;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甘孜州统计局
联系人:姚力
电话:0836-2833632。
甘孜州统计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