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8
2024-11“升规入统”工作指南
19
2024-09受权发布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19
2024-06甘孜州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23年甘孜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5189元,比上年增加7571元,增长7%。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0885元,比上年增加7908元,增长7%;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0039元,比上年增加8734元,增长7.2%。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505元,比上年增加2205元,增长4%。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官网
http://www.stats.gov.cn/xxgk/zcfggz/tjxzfg2020/201708/t20170803_1758101.html), 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02
2024-012023年度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14
2023-12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普查登记个体经营户)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您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为方便您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入户登记。
二、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四川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甘孜州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咨询电话:0836-2833337
甘孜州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836-2835092
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普查登记咨询电话:028-87042791
四川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28-87040391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甘孜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30
2024-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八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条 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行为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三)对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01
2024-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15
2023-06《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18
2020-12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19年3月20日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八)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三十)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三十一)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十二)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三)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六)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四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级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公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18
2020-1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七条 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国家统计政令,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落实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八条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国家统计局根据具体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国家统计局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相关督察情况,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将督察意见书提供给被督察地区、部门,并将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其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
第十五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17
2023-07甘孜州统计局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物资采购询价中标结果的通知
一、询价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羽绒宣传背心(品牌鸭鸭)、宣传纸杯、宣传雨伞、手提包、笔记本、签字笔、多功能数据线、茶杯、宣传太阳帽。
二、询价过程
5月5日,通过州统计局外网公开发布了询价函(《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关于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物资询价的函》)。截止6月30日,四川三目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鸿峰源商贸有限公司、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四川金品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朗朗优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铭之峰实业有限公司共七家公司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报价文件参与询价。
三、符合性审查
供货商 | 符合性审查结论 | 不合格原因(如有) |
四川三目科技有限公司 | 符合 |
|
成都鸿峰源商贸有限公司 | 不符合 | 未提供样品 |
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符合 |
|
四川金品源贸易有限公司 | 符合 | |
四川朗朗优礼贸易有限公司 | 符合 | |
上海锦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不符合 | 内胆背心不符合宣传要求 |
河南省铭之峰实业有限公司 | 不符合 | 内胆背心不符合宣传要求 |
四、报价情况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如下:
供货商 | 报 价(元) | 其他 |
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羽绒背心192、纸杯0.3、雨伞25.5、手提袋9.2、笔记本13、签字笔2、数据线19、茶杯25、遮阳帽8.5。合计294.5元 | 含运费、税及设计费 |
四川金品源贸易有限公司 | 羽绒背心360、纸杯0.32、雨伞28、手提袋3.5、笔记本13.8、签字笔2.5、数据线21.5、茶杯29.8、遮阳帽9.2。合计468.32元 | 含运费、税及设计费 |
四川朗朗优礼贸易有限公司 | 羽绒背心195、纸杯0.12、雨伞12.8、手提袋7.8、笔记本8.8、签字笔0.85、数据线9.5、茶杯11.8、遮阳帽8.5。合计255.17元 | 含税费及设计费 |
四川三目科技有限公司 | 羽绒背心270、纸杯0.2、雨伞30.5、手提袋3.5、笔记本7.8、签字笔6.5、数据线7.8、茶杯22.5、遮阳帽11.5。合计360.3元 | 含税费及设计费 |
五、中标结果
经对比询价函,通过认真评审,确认四家公司均具备供货条件。四川三目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60.3元,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价294.5元,四川金品源贸易有限公司报价468.32元,四川朗朗优礼贸易有限公司报价255.17元。按照产品品控要求综合评比,拟确定中恒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单位。
06
2021-09甘孜州统计局关于甘孜州统计内部信息网站等保(二级)测评采购询价中标结果的通知
一、询价基本情况
1. 采购项目名称:甘孜州统计内部信息网站等保(二级)
2. 采购需求:对甘孜州统计内部网络安全进行测评加固
二、询价过程
本单位于2021年8月3日成立了询价小组。本单位于2021年8月5日确认通过询价小组编制的采购询价函,并于2021年8月6日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函。截至询价通知函规定的2021年8月16日上午10:00,共有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天帷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共三家公司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报价文件参与询价。
三、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 |
符合性审查结论 |
不合格原因(如有) |
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符合 |
|
合肥天帷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符合 |
|
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符合 |
|
四、报价情况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如下:
供应商 |
报价 |
其他 |
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0000元 |
|
合肥天帷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52000元 |
|
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55000元 |
|
五、中标结果:
8月31日,在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华海珍的监督下,询价小组成员对报价文件现场拆封。经对比询价函,通过认真评审,确认三家公司均具备测评条件。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50000元,西藏熙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55000元,合肥天帷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报价52000元。按照低价中标原则,拟确定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次二级等级保护测评公司。
01
2021-09《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项目招标结果公示
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招标《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项目,于2021年8月12日向各受邀单位发出了询价函及《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截止2021年8月30日,收到成都蜀山众焱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如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成都野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家公司比选受邀单位的申请书。
2021年9月1日,甘孜州藏族自治州统计局召开局党组会议,审议其3家公司的报价高低以及提供的课题负责人和成员近年来的课题研究情况、课题负责人员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专长等多方面情况,拟定成都如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27万元。
本招标结果公示自即日至9月9日。
咨询反馈联系电话:0836—2833337
诚挚感谢参与本次招标的投标公司!
特此公示!
12
2021-08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关于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询价的函
各受邀报价单位:
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面查清了人口数量、结构、分布、迁移流动以及居住状况等,准确反映了人口规模变化趋势、人口结构和布局演变情况、人口社会变迁特征以及生活质量。为充分发挥人口普查数据作用,深入挖掘人普资料价值,甘孜州统计局拟对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项目进行询价。经研究,决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自行购买人口普查课题研究服务。请各受邀单位按以下要求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10:00时前将报价文件送至甘孜州统计局普查中心。
一、询价购买服务内容
项目名称: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课题研究
购买服务人: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
二、资金来源
甘孜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州本级经费。
三、询价响应供应商资格
询价响应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询价项目工作内容
1.甘孜州人口结构变化、影响及对策研究
2.甘孜州提高人口素质问题研究
3.甘孜州人口流动与城镇化格局变化研究
五、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1.询价响应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4.诚信声明;
5.询价响应服务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评审、定标原则
原则上采用低价中标;若服务商的报价一致,则:
1.根据最近三年提供的有关课题研究方面业绩较突出的优先考虑;
2.根据所提供的课题负责人员的职务、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专长等情况优先考虑。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甘孜藏族自治州统计局
联系人:关昌蓉
电话:0836-2833337。
06
2021-08甘孜州统计局关于甘孜州统计内部信息网站等保(二级)测评采购询价的函
各受邀报价单位: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要求,为了确保我局信息平台网络安全,拟对甘孜州统计内部网络安全进行测评加固。经研究,决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自行采购甘孜州统计内部网信息网站(二级)安全等保测评服务。请按以下要求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 10:00时前将报价文件送至甘孜州统计局大数据管理中心。
一、询价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甘孜州统计内部网等保测评
采购人:甘孜州统计局
二、资金来源
2021年统计信息化工作专项运行经费
三、询价响应供应商资格
询价响应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询价釆购项目工作内容
甘孜州统计内部信息网站二级等保测评
五、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1.询价响应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4.诚信声明;
5.询价响应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评审、定标原则
原则上采用低价中标;若供应商的报价一致,则:
1.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CI1SA)、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软考类)、国际软件测试工程师(ISTQB)证书、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人员能力合格证书、注册云安全系统认证专家(CCSSP)证书的优先考虑;
2.测评人员同时具有等级保护测评师高级证书、涉密人员资格证及CISP证书优先考虑;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甘孜州统计局
联系人:姚力
电话:0836-2833632。
甘孜州统计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22
2024-112024年10月月度数据
12
2024-112024年9月月度数据
30
2024-10甘孜州2024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形势新闻发布稿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我州自然灾害的影响,全州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开展“抓落实、看行动、见成效”活动,推动中央、省已出台存量政策和“一揽子”增量政策落地落实,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前三季度全州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向好。
初步核算,前三季度全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85.81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61.96亿元,增长2.6%;第二产业增加值109.06亿元,增长7.2%;第三产业增加值214.79亿元,增长5.2%。
一、农业生产稳中有进,农、林业较快增长
前三季度,农林牧渔业实现增加值62.66亿元,同比增长2.7%。农林牧渔业总产值99.82亿元,增长2.6%。其中,农业产值44.56亿元,增长7%;林业产值20.66亿元,增长7.4%;牧业产值33.43亿元,下降3.9%;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1.16亿元,增长8.5%;渔业产值9万元。
蔬菜及食用菌播种面积17.6万亩,增长1.6%,产量36.25万吨,增长3.3%;瓜果类产量113吨,增长8.8%;中药材产量0.5万吨,增长97%;茶叶产量95吨,增长10.2%;新增森林抚育面积2.49万公顷;木材采运5.83万立方米,同比增长335.5%;冬虫夏草12吨,增长73.8%;野生菌0.77万吨,增长34.9%。
二、工业生产平稳增长,清洁能源贡献突出
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5%。
从门类看,清洁能源业增长12.5%,制造业增长4.6%,采矿业下降25.7%。
从行业看,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医药制造业分别增长37.8%、20.7%、12.5%、3.4%、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酒、饮料和精茶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分别下降26.5%、16.6%、4.2%。
从产品产量看,发电量483.5亿度,增长18.9%;铜金属0.9万吨,增长16.6%;水泥49.5万吨,增长9.8%;铅金属0.8万吨,下降35.9%;锌金属1.4万吨,下降22.4%;锂精矿5.3万吨,下降8.4%。
1-8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7.51亿元,同比增长38.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26.43亿元,同比增长14.3%。
三、服务业较快恢复,部分行业质效提升
前三季度,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2%。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增长9.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增加值增长9%,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增长5.8%,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增长5.5%,金融业增加值增长3.5%,房地产业增加值增长3%。
四、固定资产高位运行,第二产业投资支撑明显
前三季度,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4.6%。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下降6.3%,第二产业投资增长20.4%,第三产业投资增长8.4%。
分领域看,民生及社会事业投资增长21%,基础设施投资增长7.8%,产业投资下降23.3%,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35.9%。
五、消费市场承压增长,消费潜力得到激发
前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7.98亿元,同比增长4.9%。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79.3亿元,增长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8.68亿元,增长4.7%。
按行业分,批发业19.08亿元,增长12.2%;零售业59.33亿元,增长3.2%;住宿业6.7亿元,增长2.5%;餐饮业22.86亿元,增长4.5%。
限上企业商品零售额快速增长,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241.9%;中西药品类增长147.9%;汽车类增长94.6%;家具类增长74.7%;五金、电料类增长58.1%;体育、娱乐用品类增长21.1%;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20.2%。
总的来看,尽管前三季度我州受到自然灾害等众多不利因素影响,但随着政策效应不断显现,主要经济指标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同时,也要看到,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我州经济总量小、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弱,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仍需巩固。下阶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落地见效,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30
2024-102024年上半年甘孜州经济形势新闻发布稿
今年以来,全州上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抓落实、看行动、见成效”活动为抓手,着力推动稳增长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生产稳中有增,需求持续向好,上半年全州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上半年甘孜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1.9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8.23亿元,增长1%;第二产业增加值74.73亿元,增长8.8%;第三产业增加值148.94亿元,增长4.5%。
一、农业生产提质增效
上半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36.25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林业产值10.57亿元,增长15.7%;农业产值5.57亿元,增长15.0%;农林牧渔业专业辅助性活动产值0.8亿元,增长9.7%;渔业产值9万元;牧业产值19.31亿元,下降3.5%。
蔬菜及食用菌播面3.67万亩,增长5.1%,产量7.7万吨,增长5.7%;瓜果类播面290亩,下降22.9%,产量152.62吨,增长14.8%;中药材产量464.5吨,增长32.21%;茶叶产量22.8吨,增长20%。新增森林抚育面积2723公顷;木材采运1.4万立方米,增长4.3%;造林面积9377公顷,下降2.5%;猪出栏12万头,下降5.4%;牛出栏20.1万头,下降9%。
二、工业生产持续向好
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5%(含园区增长8.5%)。
全州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8.1%。
分门类看,清洁能源业增加值增长20.3%;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5.6%;采矿业增加值下降22.5%。
从主要产品看,重点监测的六种主要产品产量中:水泥36.19万吨,增长42.6%;发电量244.16亿度,增长39.9%,铜金属0.57万吨,增长13.5%;锂精矿3.22万吨,下降12.3%;锌金属1.08万吨,下降17.3%;铅金属0.65万吨,下降29%。
1-5月89户规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8.59亿元,增长309.5%。实现营业收入72.83亿元,增长17%。
三、服务业总体平稳
上半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5%。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长20.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增长12.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11.2%;住宿和餐饮业增长7.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7.0%;批发和零售业增长6.5%;教育增长6.0%;金融业增长5.4%;卫生和社会工作增长4.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增长3.6%;房地产业增长0.6%。
1-5月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总营业收入增长7.1%。
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
上半年,全州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5.4%。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下降34.4%;第二产业投资增长16.4%;第三产业投资增长19.8%。
分领域看,民生及社会事业投资增长32.8%;基础设施投资增长21.7%;产业投资下降27.1%。
从贡献看,水电和电网投资拉动强劲。水电项目完成投资增长3.4%,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0.8个百分点;电网建设完成投资增长376%,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1个百分点。
五、市场消费持续恢复
上半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7.25亿元,同比增长5.9%。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49.84亿元,增长6%;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7.41亿元,增长5.7%。
按消费类型分,餐饮收入17.73亿元,增长6.4%;商品零售49.52亿元,增长5.7%。
从热点商品看,14大类商品零售额中有12大类实现增长。其中: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236.6%;中西药品类增长135.9%;汽车类增长63.2%;家具类增长58.5%;体育、娱乐用品类增长30.8%;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19.3%;其他类增长18.3%;石油及制品类增长9.9%;化妆品类增长4.3%;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2.2%;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1.2%;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0.6%。日用品类下降8.1%,通讯器材类下降14.4%。
六、财税金融运行平稳
上半年,全州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4.73亿元,同比增长7.8%。其中:税收收入18.79亿元,增长3.5%;税收性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54.1%。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5.84亿元,增长3.7%。
上半年,全州存贷款余额1569.42亿元,增长5.2%。其中:存款余额954.02亿元,增长5.0%;贷款余额615.4亿元,增长5.7%。
总的来看,上半年全州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同时要看到,我州经济恢复不平衡、主要指标有升有降,经济发展中仍有不少短板弱项亟待补齐。下一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中央、省、州的决策部署,聚焦州委“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格局,抓住三季度项目建设、消费复苏、加力生产的“黄金期”,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全州经济量质提升。
30
2024-102023年度甘孜州经济形势新闻发布稿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2023年度甘孜州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
2023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经济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州委、州政府团结带领全州上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格局,扎实开展“怎么说·怎么办·怎么看”活动,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全州经济恢复向好,生产供给稳步增加,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发展质量稳步提升,地区生产总值突破500亿元大关,达到513.35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突破50亿元,达到54.69亿元。
经省统计局初步反馈,2023年,全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13.35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2%,分别高于全国、全省1个、0.2个百分点。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86.88亿元,同比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147.24亿元,增长8.9%;第三产业增加值279.23亿元,增长5.7%。分季度看,一季度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8%,二季度增长0.1%,三季度增长11.6%,四季度增长3.3%。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17.9:27.8:54.3调整为16.9:28.7:54.4。其中,第一产业下降1个百分点,第二、第三产业分别上升0.9、0.1个百分点。
一、从产业看,三次产业协同发展,发展势头持续向好
(一)农业生产提质增效,粮食生产再获丰收。2023年,全州农林牧渔业实现总产值130.84亿元,增长4.1%。其中,农业产值56.51亿元,增长5.9%;畜牧业产值65.96亿元,增长1.3%;林业产值6.65亿元,增长41.3%;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1.72亿元,增长4.9%。粮食总产量23.31万吨,增长0.9%。蔬菜播面22.78万亩,增长1%,产量46.6万吨,增长5.2%;食用菌产量1389吨,增长11.1%;水果产量3.49万吨,增长49.6%。牲畜存栏出栏略有下降,生猪存栏17.8万头,下降8.9%,牛存栏207.1万头,下降1.8%,羊存栏27.2万只,下降17.6%;生猪出栏23.2万头,增长1.5%,牛出栏54.6万头,增长2.1%;羊出栏28.3万只,下降11.3%。林业经济快速增长,育种育苗面积53公顷,增长10.4%,造林面积12.68万公顷,增长2794.3%,野生菌5727吨,增长202.7%
(二)工业生产稳中有进,企业利润较快增长。2023年,全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0%,高于全省5.9个百分点。分三大门类看,制造业增长25.5%,清洁能源业增长14.8%,采矿业增加值下降4.9%。分行业看,8大行业“四增四降”,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增长22.1%,食品制造业增长12.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33.1%,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4.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下降4.1%,非金属矿采选业下降74.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下降49.9%,医药制造业下降2.9%。从产品产量看,发电量增长5.1%,铅金属矿增长45.9%,锂精矿增长24.4%,锌金属矿增长10.1%,水泥增长29.9%,铜金属增长12.7%。
1-11月,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57.4亿元,增长12.1%;实现利润总额10.5亿元,增长5.0%。
(三)服务业发展势头向好,恢复态势明显。2023年,全州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5.7%,较上年提高3.6个百分点,其中,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增长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17.2%,住宿和餐饮业增长7.3%,金融业增长4.3%,房地产业增长4.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增长14.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增长4.5%,卫生和社会工作增长11.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8.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长5.6%。
二、从需求看,内需拉动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恢复向好。
(一)投资保持高位运行,新开工项目拉动增强。202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4%,高于全省6个百分点。从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下降25.9%;第二产业投资增长48.8%;第三产业投资下降12.2%。从新开工项目看,全州新开工项目587个,同比减少118个,完成投资同比增长34%,高于全社会投资增速23.6个百分点, 拉动全社会投资增长9.5个百分点。
(二)市场消费持续恢复,升级态势更为明显。2023年,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3.52亿元,同比增长10.8%,高于全省1.6个百分点。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05.42亿元,同比增长11.1%;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8.10亿元,增长10.1%。按行业分,批发业24.18亿元,增长15.4%;零售业80.26亿元,增长8.1%;住宿业8.88亿元,增长13.8%;餐饮业30.21亿元,增长13.9%。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104.59亿元,增长9.7%;餐饮收入38.93亿元,增长13.9%。从热点商品看,16大类商品零售额中有7大类实现增长。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10.8%,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3.8%,体育、娱乐用品类增长11.9%,家用电器和音响器材类增长26.8%,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0.9%,石油及制品类增长21.1%,其他类增长12.3%,化妆品类、日用品类、中西药品类、家具类、通讯器材类、汽车类分别下降0.8%、14.8%、4.4%、46%、8.8%、10.4%。
三、从质效看,经济社会效益双赢,税收占比稳步提升
(一)民生福祉持续改善,民生支出保障有力。2023年,全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44.17亿元,增长7.4%。其中,教育支出52.80亿元,增长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46亿元,增长11.0%;医疗卫生支出33.91亿元,增长10.9%。价格水平低位运行。2023年,全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0.4%。
(二)财税质量稳步提高,税收占比稳步提升。2023年,全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54.69亿元,增长14.3%。税收收入完成34.25亿元,增长32.0%,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达62.6%。
总的来看,2023年全州经济运行稳定,稳的格局在巩固、进的态势在延续、新的动力在壮大,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国、全省。但也要看到,我州经济恢复不平衡、指标起伏波动大,消费需求基础不牢,经济持续恢复向好基础仍需巩固。下阶段,全州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按照州委“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格局,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有力有序推进生产潜能释放、重大项目建设、消费市场复苏,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